根据上级有关办理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问题的精神,结合我乡实际,现就解决农村党支部书记、自然村责任人养老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。
一、办理养老保险的村及人员的条件
1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自觉学习遵守党纪国法,始终与乡党委、政府保持一致,认真完成乡党委、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,强村富民,和谐稳定。
2、在支部书记或自然村责任人岗位上连续任职6年以上的仍在职人员。
3、任职6年以上因年龄、身体等原因提出退休申请并经乡党委批准的,在财务等相关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享受。
4、办理养老保险的村,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,不允许贷款或借款办理。
二、办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
1、村党支部书记、自然村责任人办理的养老保险属社会保障性质,委托劳动保障部门办理。
2、村党支部书记自然村责任人按年满60周岁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金额,在100—400元之间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选定,并报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,最高不超过400元(含400元)。
3、办理养老保险时,采用一次趸交的办法办理完结。
4、缴纳养老保险金比例为:对于办理退休人员,个人缴纳30%,乡财政补助15%,村集体负担55%;对于在职的人员,乡财政负担部分先由村集体垫付,即个人缴纳30%,村集体负担70%,待相关人员退休时,再由乡财政把垫付资金(即15%部分)拨付村集体。
三、具体实施及注意事项
1、办理养老保险具体由组织办、财政所、经管站负责,组织办负责审核条件,财政所具体负责办理和管理有关手续,经管站配合管理。
2、办理时,先由个人提交申请,经村两委共同签署意见并报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,村集体负担及个人应缴纳的保险金上交到财政所,乡财政拨付应负担的部分,统一进行办理。个人及村集体保险金不上交的,乡财政一律不予补助。
3、养老保险办理问题,不搞“一刀切”,对符合条件的支部书记或自然村责任人将按照成熟一个,办理一个的原则,逐步实施。如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稳定情况,将对该村停办。
4、在职的村党支部书记、责任人如果被免职、撤职的,或在换届过程中落选的,将不予办理养老保险,已经办理完毕的,将委托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保手续,然后只退给本人个人缴款部分。
5、村内其它领导干部的养老保险,由各村根据经济情况自行研究办理。
四、组织纪律
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,乡里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,分管书记、纪委书记、组织委员、财政所长、经管站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,具体指导该项工作。
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2008年7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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